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各街道工作委员会:
现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任命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评议暂行办法
(2022年9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履职评议,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简称“履职报告人”)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审议和测评。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职的履职评议,将依照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履职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被任命干部,原则上实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履职评议“全覆盖”。
第四条 履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省市区委重要部署情况;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三)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会同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并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后,原则上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履职报告人”建议名单,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既定的“履职报告人”名单如需调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履职评议包括制定方案、调查研究、听取报告、审议测评、整改落实和结果运用等工作环节。
第七条 履职评议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小组成员构成,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履职评议按照工作相关原则,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前对“履职报告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组织视察、查阅资料、走访服务对象、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履职报告人”的履职情况。
第九条 履职报告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通知“履职报告人”,对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运用具体事例和详实数据,实事求是反映履职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履职报告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初审后,提交主任会议进行讨论。
(二)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履职报告人”的基本情况,在“履职报告人”所在工作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征询意见和建议。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专项工作情况和“履职报告人”的履职情况,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四)“履职报告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履职报告。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展履职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履职报告人”履职情况报告;
(二)审议“履职报告人”履职情况报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人”开展询问;
(四)“履职报告人”回答询问并表态发言;
(五)现场测评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并参与评议发言。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人”履职情况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满意票超过投票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超过投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未超过投票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会后7个工作日内,综合整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形成对履职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送区政府、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履职报告人”,并抄送区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履职报告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议情况可视情通过区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履职报告人”应当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2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六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要求“履职报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适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履职报告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履职报告人”履职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履职报告人”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将评议整改情况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可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或向区委、区政府、区监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评议,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关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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