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管理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数:9407 【字体:

20161028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区人大代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就加强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内容

第一条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及履职学习、专题讲座等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条  应邀参加执法检查、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查监督、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持证视察等工作。

第三条  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的由区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组织的座谈会、旁听庭审、行风评议等。

第四条  参与社会民生事业和服务选民的各项活动,在民生工作站和人大代表之家接待群众,联系走访选民,了解群众诉求,跟踪监督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条  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接受选民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参加市人大代表基层联系点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第八条  参加其他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 

二、  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考勤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街道代表组组织的活动,每年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不少于四次。区人大代表如果因病、出席上级组织的必须由本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履职活动的,应当在接到活动通知后向活动组织者请假,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的,作为无故缺席考勤。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履职记录考勤工作,按照谁组织谁登记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填写《秦淮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登记表》

1)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2)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其组织区人大代表参加的各类活动情况。

3)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本街道代表组的代表履职活动的范围包括: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会和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参加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活动、专题调研、区人代会会前集中视察、在民生工作站和人大代表之家联系接待选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参加市人大代表基层联系点等活动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以及为民办实事等代表活动的情况。

    三、对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原选区选民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询问,督促其增强代表意识,依法履行职责: 

  (1)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的; 

2)一年内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少于四次的;

3)一年内未到选区或未在人大代表之家联系、走访和接待选民的; 

4)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参加述职报告会的选民对其测评的不满意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提出需要接受选民询问的区人大代表建议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汇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反馈至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选区的选民代表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区人大代表提出询问。

四、区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接受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的相关工作程序: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失去代表性,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经原选区选民代表对其提出询问后,六个月内其履职情况仍无改进的;涉嫌违纪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身体等原因难以执行代表职务的;本人主动要求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十四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罢免其代表职务的相关工作程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需要罢免的。

  五、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的公开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统计、汇总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情况,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向有关方面通报,并视情在区人大网站上对区人大代表履职的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南京市秦淮区人大常委会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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