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6 浏览数:9288 【字体:

2017314日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提高常委会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有关要求,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自觉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5-10名代表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每年1月底前,按照综合调配、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提出年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名单,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及时告知代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点工作要求;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围绕常委会年度议题,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代表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代表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以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代表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民生工作站、接待选民等活动,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提高代表建议质量。

(六)了解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情况,帮助解决代表履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其它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采取走访、约谈、座谈、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代表,其中每年走访每位代表不少于1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登记联系代表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2月底前交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交常委会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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