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秦淮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4日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全市区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联系本辖区的人大代表,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开展集中学习、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建设代表履职平台,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三)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对街道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指导、协助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协调和督促建议办理的相关工作;
(六)承担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街道预算的具体工作,对街道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区行政、司法等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八)在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补选等工作;
(九)指导本辖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及委员5至7人。主任或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原则上在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中产生。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科级干部一名,协助主任或副主任开展工作,并同时配备一名联络员。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街道人大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联系本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处理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辖区的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组织本辖区的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联系群众等形成的报告及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也可以直接交由区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并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与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联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