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便于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规范区人大代表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证由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承担代表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代表证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身份证件,供代表本人在任期内使用。
第四条 代表证使用范围:
1、凭代表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报到,领取大会有关证件、文件和资料;
2、凭代表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和有关会议;
3、根据代表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4、代表在有组织的视察中,可以提出并凭代表证约见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5、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表明代表身份的,出示代表证,证明代表身份。
第五条 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应当随身携带代表证。
第六条 代表应当妥善保管代表证。如遗失代表证,应及时报告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并申请补办。
第七条 代表不得将代表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将代表证用于执行代表职务以外的其他任何事项。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代表证的,区人大常委会将视具体情形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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