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
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国资办主任邱建陵受区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2016年以来,区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共完成27家行政事业单位,987处、16.2万平方米经营性资产的集中移交工作,基本实现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集中统一运营管理。同时,区政府在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信息分析、信访维稳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会议指出,在集中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资产收益结算尚不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资产运营管理考核、租金收益分配方面还未达成一致。资产集中管理单位没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统一收缴的经营性资产收益足额上缴财政(租金收入7450余万元中,仅上缴财政800万元,上缴税金1334万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的集中管理工作。二是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虽经集中管理单位多次沟通、逐户协调,仍有39处承租户拖欠集中管理前原单位的租金,合计66.17万元。仍有136处资产存在前期未签订合同、租金水平过低或承租户不交租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共有56处超过500平方米的资产因无房产证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超过95%的房产没有权证,容易造成租赁纠纷隐患。三是综合经济效益有待优化提升。由于前期对房屋出租管理较为松散,缺乏统筹考虑,导致现有租户业态中餐饮、宾馆及个人居住类占比大,占整个出租户数的31.7%。2018年1-10月,423户经营类租户中实际产生税收的只有30户,经营户的总体税收贡献率较低。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是坚持规范化运作,健全完善统一监管体系。积极发挥区公共资源出租管理网络平台的作用,准确高效采集数据,规范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租金缴纳等日常管理环节,实现租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以及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过程管控和分析,防范因企业不当经营造成的社会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充分考虑一些单位确实因办公等原因需要收回已移交的房产,或者自用的房产因用途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为经营用房的情况,明确房产“进出”的前提条件、审批程序等,增强集中统一管理的灵活性及长远性,形成房产“可进可出”的工作机制。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尽快与国资集团共同研究,制定收益管理办法,明确资产运营管理考核、租金收益分配等权责,切实提高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质效。
二是坚持联动化管理,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区公共资源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尽快研究明确资产集中管理后原资产所属单位、属地街道、集中管理单位等的职责,引导原资产所属单位与集中管理单位共同解决未移交资产、非法占用房产承租户清退、拖欠原单位租金、两证不齐全房产办证、消防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区国资办、国资集团应主动加强与区财税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综合治税联动作用,在租约到期前对租户进行税务评估,并对无税收贡献的租户逐步进行清理。
三是坚持效益化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社区管理、养老服务或医卫文教等公共服务类的房屋使用,应在租金上给予一定优惠,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经营;对于双创人员、小微企业等租户,应给予租金或政策优惠支持,以彰显国有资产对社会经济的责任担当。利用市场手段对闲置低效、面积较小的零散资产进行出售置换,购置具备一定区域优势,可发展总部经济和引进龙头企业的楼宇,实现资产规模效应。改造存量楼宇,逐步收回分散的出租资产,通过内部硬件投入、外部环境改善,实现全区经营性资产经济价值的规模提升。在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达到一定体量和品质后,通过引入金融及社会资本,设计符合我区特点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在盘活资产的同时,提升区域影响力,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是坚持依法行权,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意见》强调,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从今年开始,把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工作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每年安排一次常委会会议议题,听取和审议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请区政府提高重视程度,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以上审议意见,请区政府予以研究。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后,于2019年2月5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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