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秦淮区人大预算联网 监督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2 浏览数:8789 【字体:

关于印发《南京市秦淮区人大预算联网

监督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各街道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秦淮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3月25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提升预算监督精细化水平,规范管理区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以下简称为监督系统),保障监督系统网络畅通、信息安全,满足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在线监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是指依托秦淮区电子政务网络,在收集、分析政府预算数据基础上建立的、旨在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服务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监督系统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下简称预算工委)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与使用,主要包括平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管理、软件管理和完善、数据管理和预算联网监督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平台硬件设施设备管理,为系统运行和维护提供技术保障,对硬件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和预防性检修,及时解决机房设备及网络故障,做好信息安全和数据备份工作。
    第六条 预算联网监督科负责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数据信息管理工作,监控系统数据信息报送和更新情况,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传输部门预算执行数据,并对访问人员使用系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预算联网监督科及各街道系统查询点的监督系统都接入区电子政务内网,实行专人管理。
 

第三章 系统访问

第八条 监督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分类使用,按照“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各街道人大工委,区人大代表”四级用户,设置各级用户的权限,使用账号和密码登录,严格把握数据公开尺度和权限开放程度,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可持代表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申请登记后,在预算联网监督科或街道查询点查询。其他人员如需访问平台,必须向预算工委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访问。
    第十条 查询人员登录监督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由预算工委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查询人员访问监督系统期间,必须有预算联网监督科工作人员或街道工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应当做好访问系统的登记备案,告知访问人员保密要求和工作要求,为访问人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二条 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委可对系统软件进行升级,增强预算执行分析预警功能、综合分析或其他高级功能,进行不间断分析、预警和监控,提高预算监督有效性。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查询人员通过访问监督系统发现预算执行或其他相关的问题,应当书面向预算工委反映;预警软件自动分析和监控发现的问题,由预算联网监督科收集整理,经预算工委审核后转有关部门(预算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区人大代表通过访问监督系统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的,按照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查询人员通过监督系统发现预算编制、执行等方面有重大问题的,预算工委应及时编写专报,向常委会领导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工委每年撰写预算执行情况专题分析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抄送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委可针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调查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采取其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第五章 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所有查询人员和工作人员通过访问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后,应当依法履行信息保密责任,承担因泄密、失密或泄露、发布信息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防止遗失或被盗用。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预算联网监督科处理。
    第十九条 查询人员通过监督系统所取得的各种信息,仅限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使用。未经预算工委同意,不得在监督系统上使用任何储存工具拷贝数据,不得将摘录数据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和保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为不具有访问权限的人员提供登陆用户名、密码的;
    (二)未认真履行日常维护责任,造成预算监督网络中心设备设施损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平台数据对外发布或提供给与实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无关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根据实际工作和管理需要,预算工委可以适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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