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秦淮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数:8077 【字体:

关于印发《南京市秦淮区人大机关

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

   现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南京市秦淮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1125

 


 

南京市秦淮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2013726日秦淮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20191125日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和《南京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机关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为信访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并受理有关信访事项;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机关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和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对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属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申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应当引导信访人到司法部门反映问题,依法导入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具体负责承办来信来访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接待来信,接待来电、来访;做好登记、交办、转办、催办、归档等工作;定期综合分析、统计信访情况,反馈、上报信访信息和重要信访件办理情况;协助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做好有关信访工作。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信访工作的职责是:负责处理与本委员会、本机构工作职责有关的来信及来电、来访;处理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的信访件;跟踪督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程序:

(一)凡属区人大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接待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签阅转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根据需要报送常委会主任或分管主任阅批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确定办理部门归口办理,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秦淮公安分局处理,或者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少数重大信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二)凡不属于区人大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信,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后,转有关单位处理,处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凡不属于区人大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由经办人接待后,指导其向有关单位反映。

(三)区人大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信来访经交办后,承办单位应认真及时处理,一般应在接到交办通知后的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及时答复信访人,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原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访已经终结的信访件、重复信访件以及其它无效信访件不予转办,统一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登记留存。信访件办结后,应当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六条  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或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工作。

  做好信访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对检举、揭发、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应严格为其保密,不得向被检举人透露有关情况。对造成泄密和失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其情况建议或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726日秦淮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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