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联席会议制度,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事项。“一府一委两院”应自觉接受常委会的监督。
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出席会议。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主任和“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常委会年度议题及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履职评议等有关文件材料,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
“一府一委两院”的年度、半年工作计划、总结、规范性文件、综合性统计资料等材料应报送常委会,由常委会办公室分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举行全体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时,视情通知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部署讨论重要工作时,视情邀请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与“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主要是通报季度工作,协调有关事项。
第七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别联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主动加强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
第八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和各对口联系部门应确定联络员,加强日常联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和对口联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召集,主要是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讨论对口联系工作。常委会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第九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的联系任务:
(一)通过座谈、走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
(二)确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相关议题,以及相关视察、检查和专题调研时,事先与对口联系部门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商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涉及对口联系部门工作人员及工作情况的信访、意见建议,与对口联系部门交换意见,并督促其办理落实;
(四)各专门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可通知对口联系部门负责人列席,听取意见。
第十条 各对口联系部门的联系任务:
(一)通过会议、电话、网络等方式,加强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推进情况等材料;
(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进行专题调查或围绕常委会议题开展调研时,对口联系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派员参加,协助开展调查;
(三)认真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同时反馈至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四)召开有关大型工作会议、开展有关重要活动时,应邀请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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