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南京市秦淮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通知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议题,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建议提出,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研究提出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议程和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以及其他有关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讨论通过常委会年度议题安排、工作要点,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三)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确定会议列席和旁听人员,拟定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四)讨论决定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议案、报告等是否需要作出决议、决定。
讨论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七)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或重大问题情况的汇报。
(八)听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工作汇报,并讨论研究所提出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研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对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研究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事项。
(十一)提出、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和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三)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四)检查督促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书的贯彻落实和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十六)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会议有关材料,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九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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