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数:9284 【字体:

2013730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2020427南京市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区人代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区人代会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就召开区人代会的重大事项向区委请示和汇报人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向区委的请示由常委会办公室起草,经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以常委会党组名义上报区委。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准备工作等。

在区人代会召开前半个月左右,常委会党组向区委常委会全面汇报区人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条  作出召开区人代会的决定

区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一季度召开。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区人大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代会。

关于召开区人代会的决定(草案),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决定(草案)的内容包括:建议区人代会召开的日期和主要议程。召开区人代会的决定由常委会会议在区人代会召开一个月前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发出会议通知

区人代会举行的半个月前,常委会办公室就大会的召开日期等有关事项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发出通知。

第四条  向区委常委会报告本年度常委会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工作打算及区人代会筹备情况

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起草本年度常委会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工作打算。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区人代会筹备情况。

第五条  组建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

区人代会召开一个月前组建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包括: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议案组、后勤组、安保组等。各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拟任大会秘书长确定。

第六条  大会秘书处筹备工作会议

大会秘书处筹备工作会议由拟任的大会秘书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有:传达区委批准的关于召开区人代会的请示;通报各组负责人名单;通报大会议程和日程(草案)建议,明确各组的主要任务;对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要求;听取各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检查会议各项准备工作;协调、解决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问题,对做好大会筹备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

大会预备会议的前两天内,由常委会领导牵头检查会场。

第七条  组织代表会前视察

常委会于会前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到各自选区联系选民,对有关问题作深入了解,为召开区人代会审议报告和议案作准备。具体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征询

在区人代会召开前,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以及分析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征询代表对本区各方面工作和开好区人代会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代表意见和建议整理后送区政府,供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改进工作等参考。

第九条  将专项重大事项议案印发代表

拟提请区人代会审议的专项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区人代会审议。

常委会办公室于区人代会举行一个月前,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专项重大事项议案印发区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为大会召开作准备

区人代会前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大会有关事项和筹备工作情况汇报。包括: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选举;提出大会日程(草案);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名单等;审议通过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需要组织公民旁听会议的,由大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二章  会议开幕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

在大会预备会议前,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提出、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建议名单;征求对大会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代表报到

在大会预备会议前,组织代表报到。

第十四条  召开中共党员大会

由区委召开出席会议的全体中共党员大会,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

代表报到后,召开代表团会议,主要议程是: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酝酿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征求对大会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的意见。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十六条  大会预备会议

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汇报;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议程等。预备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主席台就座。每届区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常委会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预备会议结束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日程和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等。如有选举事项时,要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如有常委会会议接受辞职请求、罢免职务等向区人代会备案的事项,应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进行通报。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换届时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上一届常委会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二阶段,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部分成员担任。各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的各项议程,宣布会议的开会和休会,处理会议进行中的有关事项。执行主席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的说明,表决各项报告和议案,选举等。每次区人代会根据实际议程,一般安排34次全体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一般不安排大会发言。

第十九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是大会审议报告和议案的主要形式。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及议案,一般分别安排24个半天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组。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分组会议由推选的召集人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应当按照大会确定的日程,安排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

第二十条  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大会期间,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项报告的基础上,大会秘书处也可以围绕代表共同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安排若干个专题审议。

第二十一条  大会开幕

大会开幕式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执行主席,常委会主任为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幕后,先请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唱国歌,然后进行全体会议的议程,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作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可印发书面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一起,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大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

按照日程安排,大会期间举行若干次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关于各代表团审议情况的汇报;(二)提出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三)听取和审议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计划预算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计划、预算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四)听取和审议大会秘书处提出的本次大会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各项候选人和人选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并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和人选名单,提请大会选举和表决。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会议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由大会秘书处各组分别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议期间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

在区人代会举行前,由常委会对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会议期间,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派人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并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报告

各代表团审议有关报告时,根据需要和审议内容,请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项报告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其报告认真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草拟关于各项工作报告及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各项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第二十六条  选举和通过人选

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代拟,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大会选举和通过人选,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宪法宣誓

区人代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区人代会全体会议会场单独或者集体进行宪法宣誓。

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常委会主任领誓;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单独进行宪法宣誓;区人民法院院长单独进行宪法宣誓。其他集体进行宪法宣誓的,领誓人由区人代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指定。

区人代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区人代会全体会议会场宣誓的,宣誓仪式由区人代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出席会议的区人代会代表监誓;在其他场所宣誓的,宣誓仪式由区人代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其他不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主席团主席和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两名代表监誓。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列席区人代会的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八条  大会闭幕

大会闭幕式首先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各项决议(草案),有表决器则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没有表决器或表决系统发生故障,则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未按表决器、未投票的和无效票,不计入表决结果。

会议结束前,请区委书记和新当选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发表讲话。

最后,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唱国歌,宣布大会闭幕。

第四章  会议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文稿的起草和文件的印发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由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起草,经主任会议讨论,征求各方面意见,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区人代会审议。

区人代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的程序稿,由秘书组负责起草,于大会举行的2日前,送大会秘书长审核后,供会议主持人参考。程序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出席情况,当次会议的议程程序,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重要问题。

区人代会的各项决议(草案),由秘书组负责起草。大会的其它文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起草。

会议文件一般分为正式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白头文件等。正式文件是指列入大会议程的文件;参阅文件是指未列入大会议程,但需要提请与会人员阅读的文件;参阅资料是指由提出报告和议案的单位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白头文件是指经领导批准印发会议的文件。上述文件由秘书组负责联系落实。

第三十条  会议期间议案的提出和处理

议案组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建议其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后,议案组应当及时向大会秘书处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稿,经大会秘书处召开议案审查会议讨论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会议期间,对有提议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应当立即向常务主席汇报,由常务主席提请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对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析,在与有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承办单位,并拟定交办方案。

第三十二条  会议的宣传工作

大会宣传工作由宣传组具体负责,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以多种形式,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会议的进程和主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代会举行前,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就大会期间的信访工作作出安排。对可能在大会期间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加强预测,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安保组要负责制订信访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对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其它突发事件,由安保组负责制订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进行统一指挥。

对大会期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宣传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处置预案处置。

第三十四条  会议的后勤保障

后勤组要对会议的后勤保障作出全面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按照务实、高效、规范、节约的方针,体现勤俭办会的精神。要为代表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食品中毒、防交通事故的工作,合理安排好代表的食、行、医,保证代表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五章  决议、决定、当选名单的公布和会议闭幕后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布决议、决定

大会主席团发布的区人代会公告,由大会秘书长审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

区人代会通过的其它议案,由大会秘书长审核签发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公布当选名单

大会选举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区人代会公告予以公布。

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大会闭幕后,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体组织交办落实。对常委会领导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由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议文件的印发

区人代会通过的各项报告、决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名单等会议文件,由大会秘书处及时印发。

第三十九条  会议文件的归档

大会秘书处各组于大会闭幕后的20天内,负责将会议各种文稿,以及各种名单、选票、会议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归档。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2017227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2020427南京市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常委会依法行使询问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议题建议,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议题及工作要点。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事宜告知被询问单位。办公室和研究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承办专题询问的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等。

第八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出专题询问的重点: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多的问题;

(五)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议题,通过调查研究、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九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专题询问提纲,确定接受询问的具体部门单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与被询问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项。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根据询问情况确定提问和应答时间。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重点突出、清晰明确一事一问。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

第十四条  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单位时,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答复,其他有关单位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  被询问人一般应当当场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询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询问。

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被询问人无法当场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被询问人不认真回答询问问题,或者对负责的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常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询问人要求被询问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提供。

第十七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与会议议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并整理归纳,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有关审议意见书的督办,按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活动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返回首页] [返回上一页]
关键词Tags:
上一条: 关于印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下一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网站地图 | 总访问量:57729216 次
主办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南京标杆科技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20210327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