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8 浏览数:3466 【字体: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各街道工作委员会:

现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1129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11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为常委会召开会议和依法履行职权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履行法定职权。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申请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省和市级层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参加区委组织的全区性重要会议、活动;

(三)参加抢险救灾或处理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

(四)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活动;

(五)因病住院

(六)其他特殊原因。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除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以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也应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在每年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作书面通报。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劝其按法定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和召开时间向社会公开。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和日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议程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也应当一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但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后,应当认真审阅,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应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会议的有关议题,组织调研、视察或审议(审查),听取人大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反馈意见,向会议提交调研、审议(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的,应当委托一位副职列席;

(二)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部分人大代表;

(二)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三)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六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公民、荣誉市民及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分组会议。

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建议名单,报办公室主任确定。分组会议召集人每组一名,原则上从委员中轮流产生。召集人主持分组会议,并按照会议日程安排,认真组织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审议议题逐一发言,召集人将审议发言情况向全体会议汇报。所有列席会议人员编入各组。

第十九条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及时在秦淮人大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推进常委会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二十二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同时提交议案文本和说明,由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十日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除外。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议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列入当次会议议程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说明原因,报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区监察委员会、区中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向常委会作议案说明和议案审议(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以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后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预算调整议案的程序,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作议案审议、审查报告,由主要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也可以作书面报告。

分组会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可以汇报对议案的审议、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议案的提出、审议以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程序,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的程序,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罢免市人大代表、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和补选部分市人大代表,依照《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代表议案的程序,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拟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提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半年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选举任命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其他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年初的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在年度计划外,如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半年工作报告,应当由区长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区长或副区长到会作报告,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 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情况的报告,一般由其本人作报告,也可以提供书面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具体程序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评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区人民政府的半年工作报告和内容涉及全区重大事项的工作报告外,向常委会作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鼓励采用多媒体形式辅助报告。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报告,报送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二十日,将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当根据所提意见修改报告,并在会议举行前十日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除外。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以分组会议的形式审议。

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审议时,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简要介绍会前调研、检查情况,也可以汇报审议、审查情况。

第四十条  常委会会议重点审议以下内容:

(一) 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工作;

(二) 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 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

(四) 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报告的具体要求,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列席人员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的督办程序,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的规定执行。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的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以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安排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若干名熟悉情况的人员到各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应当围绕影响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

常委会会议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依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项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及时、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应当认真审议,积极发言,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观点明确,也可以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第五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就同一议题的发言时间,一般每人不超过五分钟。

常委会以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时间一般每人不超过十分钟。

第五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记录应全面、完整、客观,记录可以是文字、录音、照片等多种介质,并按要求整理、编目、核实后存档。

第六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草案或草案修改稿有修改的,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建议表决稿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在表决前印发常委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表决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第六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预算调整方案中分歧较大的个别项目,可以单独表决。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预算调整方案中分歧较大的个别项目,可以单独表决。

人事任免事项一般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六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投纸质票等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表决议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表决议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三条  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应当依法举行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仪式。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秦淮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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