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淮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审查结果报告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数:6861 【字体:

秦淮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徐建红

2016726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于7月中旬,对区财政局提交的《秦淮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情况

2016年,省转贷我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为8.9亿元,其中:一般债券4.6亿元,专项债券4.3亿元。

二、预算调整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支出安排情况

区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8.9亿元根据国务院、省、市规定,由区级安排支出,并对2016年区本级预算作相应的调整: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省转贷我区本级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额度为4.6亿元,相应增加2016年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可安排财力及预算支出,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45.8亿元调整为50.4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省转贷我区本级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为4.3亿元,相应增加2016年区本级政府性基金可安排财力及预算支出,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为4.3亿元。

新增一般债券4.6亿元,主要安排用于秦淮区河道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新增专项债券4.3亿元,主要安排用于秦淮区石门坎装饰大世界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

三、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下达我区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8.9亿元,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区2016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应为66.3亿元(由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57.4亿元加上今年新增债务限额8.9亿元组成)。

区政府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债务管理实际,拟定2016年末我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66.3亿元(一般债务限额39.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6.7亿元),与市财政局核定限额一致。

四、审查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认为,区政府对上述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支出的安排,符合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范围和用途;项目安排突出了优先保障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要求,支出项目安排是必要的、合理的;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对此进行预算调整是必要的。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拟定的2016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符合我区地方政府债务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债务限额安排比较合理;区政府将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有利于人大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根据以上审查情况,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区政府提出的秦淮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债务限额管理的规定,加强人大监督,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议:

    一是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区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规范新增债务,妥善化解存量债务,切实做到政府债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有效防控债务风险。

    二是依法加强债务预算管理。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债务预决算编制,将政府债务收支情况纳入财政预决算报告。加强对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和置换债券安排的检查监督,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用于新的项目,保证新增债券优先用于在建的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严禁利用置换债券用于上新的项目,保证置换债券足额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务及逾期债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三是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和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制度。区政府在提交区人代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决算报告中要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以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和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预算调整情况;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债券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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