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秦淮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秦淮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审查报告》。会议批准了秦淮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批准了区财政局副局长尹溢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秦淮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
会议认为,区政府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债务管理实际,拟定2016年末我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66.3亿元(一般债务限额39.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6.7亿元),与市财政局核定限额一致。区政府对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支出的安排,符合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范围和用途;项目安排突出了优先保障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要求,支出项目安排是必要的、合理的;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对此进行预算调整是必要的。
会议指出,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拟定的2016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符合我区地方政府债务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债务限额安排比较合理;区政府将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有利于人大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债务限额管理的规定,会议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区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规范新增债务,妥善化解存量债务,切实做到政府债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有效防控债务风险。
(二)依法加强债务预算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债务预决算编制,将政府债务收支情况纳入财政预决算报告。加强对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和置换债券安排的检查监督,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用于新的项目,保证新增债券优先用于在建的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严禁利用置换债券用于新的项目,保证置换债券足额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务及逾期债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三)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和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制度。区政府在提交区人代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决算报告中要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和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预算调整情况。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债券情况。
以上审议意见请区政府予以研究。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意见后,于2016年10月1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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