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数:8875 【字体:

2013517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  2020528日南京市秦淮区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以维护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宪法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遵守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书面向常委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办公室每年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安排,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进行审议,切实提高会议质量。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了解的有关问题,由常委会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参加所在代表组活动,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常委会书面申请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职务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的;

(三)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全年常委会会议2次以上的;

(四)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保持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常委会形象。

第十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

提高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2017314日南京市秦淮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0528日南京市秦淮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提升区人民代表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成效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就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学确定审议议题,增强审议工作针对性 

1、常委会应当本着议大事、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确定年度常委会会议议题,增强审议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2、年度常委会会议议题确定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就有关监督事项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协调。议题确定后,应当通过常委会网站、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如需临时增加、变更或撤销议题,须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 

二、认真做好会前调研工作,提高调研活动质量 

3、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在会前组织调研、视察、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调研活动)。调研活动应当以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邀请委员会委员、专业代表组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3次会前集中调研活动。

4、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到基层一线,直接听取代表、群众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可根据需要进行暗查暗访,了解基层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现场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提升调研活动的广度和深度。调研前,可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 

5、调研活动结束后,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做到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增强针对性,避免泛泛而谈。 

6、每次常委会会议前召开主任会议,对调研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分管主任审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7、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审议议题,会同一府一委两院收集有关资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及时分送会议材料,提前做好审议准备

8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在常委会会议20日前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反馈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在修改后,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正式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交报告的,该议题不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上会的,需说明原因并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严格会议考勤制度,严肃会风会纪 

9、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准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参加重要会议、有重要出访任务或生病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2次以上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10、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时列席会议,认真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及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可视情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11、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报常委会主任批准。经批准,请假的一府一委两院列席人员可以委派与本次会议议题有关负责人代为列席会议。

12、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对会议出、缺席情况进行汇总,并作出书面通报。

五、规范会议报告制度,提高会议效率 

13、区政府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阅,由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受区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审阅,一般应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

执法检查情况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报告。

14、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5000字。关于预算调整案、决算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口头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加强会议审议组织,提升审议水平 

15、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议题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全体审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进行。 

16、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预先确定2-3名组成人员作会议发言,同时鼓励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代表积极发言。发言时长每人(次)不超过5分钟。 

17、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紧扣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18、常委会办公室应印发征求意见表,书面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对有关报告的意见、建议。

19、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办公室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文字记录,准确真实反映审议发言情况,并做好归档工作。

20、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时,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就有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七、改进专题询问形式,增强询问效果 

21、常委会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一般每年安排1个以上议题开展专题询问。

22、专题询问前,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调研,向社会公众征集所关切的问题,汇总整理后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询问时参考,并向被询问部门(单位)反馈,供其做好备询工作。 

23、组织专题询问,采取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推荐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代表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询问人。主持人主持专题询问时,应当根据确定后的提问名单依次安排询问。在询问人提问结束后,可视情由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临时提问。原则上每位提问人提1个问题,所提问题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为社会所关注。提问时间一般不超过2分钟。在被询问部门(单位)回答的过程中,询问人可以作1次追问。因时间关系未能进行询问的,可以书面方式提出询问内容被询问部门(单位)会后应向询问人作出答复。

24、被询问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应询工作,回答时应当直面问题、正面应答,被询问人每次回答一个问题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因情况不太清楚、确实难以当场回答的,应当在会后向提问人书面作出补充回答。 

25、根据询问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八、完善审议意见督办反馈机制,加强跟踪问效 

26、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列席代表的意见建议,在10日内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汇总整理的审议意见要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做到准确、具体。审议意见应当征求常委会领导的意见,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后,由常委会主任审签,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同时视情送区委领导同志及区有关部门参阅。 

27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一般在6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的报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沟通,组织开展视察检查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对落实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28、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和跟踪督查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实施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对于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办理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委会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

九、加强对审议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9、区人大机关要通过常委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常委会会议各项报告及其审议情况、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有关决议、决定(非公开的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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